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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话西游》重映的商业模式,你看懂了吗?

  • 时间:2014-11-02 15:05
  • 来源:如是娱乐法
  • 作者:赵睿璇

2014年10月24日,随着《大话西游》再次登上内地影院银幕,你能发现,“重映”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商业模式。以往还以“重映”捞金过的影片还有《东邪西毒》、《泰坦尼克号》等。重映是谁做出的决定?重映票房如何进行分成?主创人员能否从重映中分得一杯羹?以及我国是否存在对重映的审查呢?

>>>重映由谁来决定?

制片方有权决定是否重映?

重映由谁来决定,也就是看重映时谁有权决定影片的发行与上映。一般而言,出品公司拥有影片的版权,包括发行权与放映权。是否可以上映或重映,应由电影版权所有者决定。

原《大话西游》的出品方为西安电影制片厂(现为西影集团)与周星驰的公司香港彩星电影公司,本次重映,西影集团授权华夏电影公司发行是否应当经过香港彩星电影公司同意?《大话西游》为合拍片,由内地西安电影制片厂与香港彩星电影公司联合制作,双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但与此同时,双方约定西安电影制片厂(现为西影集团)拥有内地版权,香港彩星电影公司拥有香港版权。对于《大话西游》在内地的重映,西影集团拥有发行权与放映权。只有经内地版权所有者西影集团的授权,华夏电影公司才能够发行,各大院线才能够上映,而无需经过香港彩星电影公司的授权或同意。

>>>票房收益如何分成?

打“怀旧情绪”牌,能赚得多少票房?

影片重映基于多种原因,为了能够获取较高票房,无论是在形式上、实质上或时间上都应抓住卖点。当然,对原影片的修改或者改编,都应经过原制作方的同意,以防侵犯原制作方的版权。

《大话西游》重映,除了清晰度有所调整以外,其他方面没有任何明显变化,观众完全可以选择在网上观看。同时,《大话西游》并未在特定时间段重映,且排片低。可能的卖点仅仅出现在“怀旧情绪”,该卖点是否能够真正带来巨大的票房收益,还不得而知。

相比之下,《泰坦尼克号》在重映时做出了两方面的改变:其一,《泰坦尼克号》引入3D技术,给人一种全新的视觉效果;其二,加入了男女一号画裸替和车震的戏份,增加了很大看点。《东邪西毒》重映时,除了改善画质以外,还重新剪辑了内容,增加了张国荣的戏份,并安排在4月1日张国荣的纪念日前上映。《大闹天宫》重映时引入了3D技术,从窄银幕变为宽银幕,并把1961年版的故事节奏进行部分调整,选择在春节档上映。

重映如果能够抓住卖点,将提高对观众的吸引力,更有利于票房的增长。《大话西游》抓住观众的“怀旧情绪”,能否成功提升票房,还应拭目以待。

周星驰作为制片方无法获得票房分成?

影片上映后所获票房可在制作方、投资方、发行方以及各大院线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成。一般而言,扣除向国家电影基金缴纳票房的5%和交税3%后,净票房的57%归院线和影院所有,剩下的43%是制片方和发行方的收益。

在影片《大话西游》中,周星驰作为制作方能否获得相应的票房分成呢?之前很多星迷认为,《大话西游》的重映意味着可以“给周星驰还账”,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周星驰的公司香港彩星电影公司虽为制片方,但仅拥有《大话西游》的香港版权。由于电影在大陆重映,在投资者收回成本和收益之后,其他收益应归属于大陆版权者。因此重映的票房收益并不涉及“给周星驰还账”,而仅在西影集团、华夏电影公司以及各大院线之间分成。

>>>电影的主创人员能否分一杯羹?

一部电影,凝聚了导演、演员、作词与作曲等主创人员的共同努力。对于此次《大话西游》的重映,主创人员能否再次从制作方手中获得报酬?这当然要依照合同的约定;而考虑到影片制作于十年前,按照那时的商业模式,一般的主创人员协议都不对影片发行次数做规定。那么我们单从法定的角度来看,主创能否获取二次报酬。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能否获得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也就是说,对于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与作曲等作者来说,如果他们与制片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可以在重映时获得报酬”或其他相同意思的条款,那么他们可以根据合同获得相应的报酬;否则,他们可以和制片方另行约定,若无另行约定,则无法从制片方手中分得报酬。

演员能否获得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了表演者的权利,其中第五项权利为: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发行可以理解为[首次发行],也可以理解为[再次发行]。在《大话西游》重映中,对于已经录制好的电影,发行方应当取得演员的许可,并且在票房分成后,制作方应当拿出一部分分配给演员作为报酬。因此,周星驰等演员实际上可以在重映后分得相应报酬。但至于《大话西游》的演员与制片方之间是否有票房的分成以及分成多少,目前还不得而知。一般来讲,我国少有演员从国内电影重映所得的票房中获得报酬的例证。

国外主创人员可以分得利润?

对比国外的情况,主创人员在电影重映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更好的待遇,这取决于国外电影工会制度的发展。电影工会包括导演工会、编剧工会、演员工会等,这些工会会针对行业特点,制定一些条例规定,比如影片的重映,应当支付主创人员相应的报酬。行业工会致力于为行业内部工作人员维护权益。以美国编剧工会为例,工会曾要求制片方将薪金提高20%,全额支付编剧应当获得的版权费,要求提高编剧的地位等等。

>>>重映是否应当经过审批?

针对电影发行与上映,我国出台了《电影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均未对“电影重映”进行明确规定。那么,重映是否应当经过审批呢?

2012年《新龙门客栈》重映时,虽然影片大体内容及形式没太多改变,但还是被告知重映片也需要经过重新修剪与审查;《泰坦尼克号》重映加入了男女一号画裸替和车震的戏份,但在公映时被删去;《被解救的姜戈》在第一次上映后被叫停,被要求删减姜戈倒挂的裸体镜头以及其他血腥场面,在删减后,经过二次送审而重映。

因此我们可以从我国的行业惯例中得出结论:重映的影片也需经过广电总局的审批,也需要拿到重映许可证。

而这些许可证依据怎样的规范发?每年可以有多少部影片参与重映?具体情况不得而知。在存在行业惯例的情形下,为了更好地规范重映电影行为,也许我们最好还应有具体规范加以指导。

>>>重映是一种商业模式?

重映是一种商业模式。

其逻辑在于通过再次利用版权内容所产生的注意力,再次而获取市场价值。

因此,通常的情况下,以观众的注意力为中心,重映的商业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转变注意力的体验形式,比如利用技术带来的突破,引入3D技术或者宽屏技术,给人一种特别的视觉效果;

另一种是增加注意力的重复性,比如在《饥饿游戏2》上映的时候,一些影院对《饥饿游戏1》做出拍片;也有如《哈利·波特》7部连映的活动,都是采用了此种方式。

怎样的电影适用于“重映”这种商业模式呢?分析“重映”的商业本质,和畅销小说改编成影视作品是一个道理——对于观众而言,不同内容载体(渠道)都是同一 IP吸取流量价值的一个入口,由从文字作品这一载体转变到影院这一渠道,实现了观众的二次消费,改编的成本必然比原创要低、风险还相对小。而“重映”不过是在同一渠道中让内容价值再次变现,粉丝基础固定,成本更小,风险也可控。

因此重映这一商业模式通常适用于具有较高 IP价值的系列老电影和艺术电影。他们的品牌本身代表一种文化,粉丝流量固定,拥有稳定的观众群体。对这样的影片而言,观众消费的不是电影产品,而是品牌文化本身。

《大话西游》重映,你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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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约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