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照例又会出现堵在路上的一幕,不过,比起与豪车发生事故,堵在路上不算什么倒霉事。
去年12月,广西的一位个体司机,在超车时擦挂了一辆劳斯莱斯幻影,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劳斯莱斯的车主将这个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7万余元。广西桂林雁山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按全部保额20万赔偿原告,剩余105万元,由司机负责赔偿,司机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在,道路上的豪车越来越多,与豪车发生一个小事故,就会让人陪个几十万,上百万,如果发生了一个大事故,甚至会倾家荡产。有人据此编了一道阴损考题:要是你的车子失控,前方左有一豪车,右有一路人,你是撞车还是撞人?
所以,虽然从法条角度,广西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但是,如此赔偿,肯定存在不合理之处。那么,这个不合理之处到底在哪里呢?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从豪车价值的构成看——
会计中有公允价值(Fair Value)的概念,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在事故赔偿中,双方已经不是自愿状态,但这并不是问题之所在,所有的赔偿都不是自愿的,这并不意味着赔偿金额不是“公允价格”,问题的关键在于豪车维修的价值构成。
豪车的修理服务是高度垄断的,只能在4S店修,消费者的需求毫无弹性,修理方可以索要更高的价格。比如,对于一般依靠钣金与补漆能修复的车损,豪车一般都是只换不修,显然,这样费用会更高。
某种程度上,豪车昂贵的维修费用,只是豪车高昂的售价的一种延伸。
豪车的价格,除了通常车辆的研发制造成本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塑造品牌价值,声誉、定位、形象,比如只换不修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彰显格调、档次的做法。所以,作为一种商品,豪车不仅具有交通功能,也有奢侈品的功能,这也就是说,豪车的价格中,不但包含了其作为正常交通工具的价值,也包含了其作为奢侈品的价值。
那么,从道路的属性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奢侈品进入道路?
这就进入了讨论此问题的第二个角度:道路交通法规的经济目标是什么?——
道路是一个很特殊的地方。在道路上面,人需要去应对本来并不适宜人的生理特征的速度,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人在道路上必然会犯错。
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可以分担跟车距离过近、处置不当等行为的后果,也能分担违反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的后果,但却不会分担刑事犯罪、酒后驾驶等行为的后果。这是因为前两者,从整体上看是不可避免的。
既然完全杜绝是不可能的,犯错是必然的,所以,道路交通法规潜在的经济目标,并不是杜绝事故,而是在可接受的代价下,维持交通的正常运行。
比如,速度与事故有着正相关性。一味为了速度带来的经济性,在高速下发生爆胎、刹车失灵很容易造成重大车祸,但是,一味为了安全,把速度限制在60公里以下,却是非常不经济的。所以,最终的妥协结果就是在现有的技术,成本之下,把高速的速度定在120公里。 所以,从经济上看,交规是一个成本与效率妥协的产物。
而这个可接受的成本,必然与车辆的价值有关。打个比方,如果道路上都是价格500万以上的车辆,那么交规规定的前后左右的车距都会变大。实际上,当豪车上路的时候,周围的车都会离得更远一些。这就意味着,反过来说,道路交通法规,实际上,有一个潜在默认的交通工具的合理价格。
显然,这个价格远低于豪车的价格。现在出现了让很多人欲哭无泪、倾家荡产的案例,实际上是把豪车作为奢侈品的一部分价值,当做了正常的交通工具价值进行保护。但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潜在默认的价格大大低于这个水平,也就是说,这个情况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交规的法理来源,在交规的“预期”之外。
不过,虽在交规的预期之外,但却在豪车车主的预期之中。
这也就是讨论豪车事故的第三个方面,豪车车主的合理预见义务——
豪车车主了解的信息更多,对事故后果的预计比一般人更清楚,另一方面,对大众而言的“撞豪车”小概率事件,对豪车车主而言,却是大概率的,所以,豪车车主应该具有合理预见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开天价豪车上拥挤道路的行为,在本质上,就近乎于碰瓷了,就如在节日狂欢的广场上,带上一副价值数十万的眼镜。实际上,在很多小孩溺水案件中,如果鱼塘主没有尽到合理的警示、防范义务,小孩进鱼塘游泳溺水死亡,法院会判决鱼塘主承担次要责任。
所以,豪车事故的赔偿,不是一个单纯的私有财产保护问题,而是在道路这样一个更具体的环境中, 财产保护,合理预见的义务的分担问题。
这个问题的最根本出发点是道路的性质。道路具有公共属性,其任务是高度秩序化的去承载交通,本身是一个具有相对高风险的场所,不适宜展示奢华。所以,交规保护的财产,其数额应限于交通功能的合理所需范围,而不应覆盖非交通所必须的奢华财产。奢华部分的财产保险,应由其他保险功能来提供。比如,如果豪车厂商规定,再小的破损,都是整车置换,对于车主来说,只要他愿意承担这个费用,享受这种高档次带来的满足,那就是正常的市场交易,但是,这部分炫耀的价值,并不应该当作合理的交通工具的价值。
所以,应该确定一个交通功能所需的合理价值范围,根据现实情况,比如80万、100万,即在这个数额之下,都可认为是为了满足必要的交通功能,超出这个数额则是一种展示奢侈需求。这就意味着把一般人的合理预见义务限制在某个数额以下,只要不是故意造成豪车损失,仅仅属于道路上的正常的过错、违法行为,那么,就只应该承担正常交通工具价值范围内的损失。对于超过这个数额的损失,考虑到道德风险,责任方应按一定比例负担,其余部分,或由车主自己承担,或通过保险分担。
(责任编辑:约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