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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气污染日部分区域拟限行

  • 时间:2013-01-23 15:36
  • 来源:北京晚报
  • 作者:贝拉编辑

大气污染期间,本市将根据车辆状况,拟在一定区域内采取机动车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今天上午,市法制办在其官网全文发布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记者发现,在市法制办历次征求意见的草案送审稿中,这份长达15000余字的条例草案不仅涉及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众多,而且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罚则也规定得相当详细。对于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中明确表示,大气环境指标将纳入政府部门考核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从即日起至2月8日,社会各界都可以通过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bjfzb.gov.cn),发表自己对于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大气污染严重时期将强制停驶部分机动车

根据送审稿,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应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对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要求的,应当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同时,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按照车辆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车型,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违反条例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机动车,将由公安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送审稿还倡导泊车熄火,提出在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办公场所、写字楼、公园等周边地区停车超过3分钟时,驾驶者应当主动熄灭汽车发动机。

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不能落户居民楼

送审稿中明确规定,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是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其次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予以公示、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同时还应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应当高于周围2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建筑;并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

违反条例执意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由区、县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最高拟处20万元罚款。

居民楼等设施内禁止新建服装干洗店

送审稿中明确提出要禁止的5类行为,包括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在城镇地区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扩建服装干洗场所等。

其中违反条例新建、扩建服装干洗场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行驶机动车排污超标最高罚3000元

送审稿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而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排放标准要求而上路行驶200公里以内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车辆连续行驶超过200公里的,处1000元罚款。

另外,送审稿还规定,临时租用、外借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在定期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没收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约翰)